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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詢問「薄塑膠容器」中哪些為公告應回收項目乙案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詢問「薄塑膠容器」中哪些為公告應回收項目乙案

一、查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中,屬一般所稱薄塑膠容器者,係公告事項一之表一所列管之「平板容器」,指以公告事項二之表二之紙或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其中「免洗餐具」係指專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杯、碗、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

二、台端所詢之 11 項薄塑膠容器中,飲料杯、飲料杯蓋、碗、盤、便當盒、便當盒蓋、蛋盒、水果盒、水餃盒等 9 項物品屬上揭公告應回收平板容器範疇,而禮盒內之襯墊及用來包裝物品之塑膠盒等 2 項物品,目前非屬公告應回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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