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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容 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塑膠及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 ,且裝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其中以紙為主要材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塑膠及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其中以紙為主要材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

二、爰上,本案貴公司來函所送○莎巧克力 100G 商品使用之紙盒非屬免洗餐具或氣密、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另○莎巧克力 3 粒裝、5 粒裝及夢雪麗 4 顆裝等商品外包裝之裝填主要型態為袋、膜等包裝,均非屬上開容器範疇,毋須標示資源回收相關標誌及登記、申報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惟日後該類商品若經公告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貴公司仍應依法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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