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後遺留一般廢棄物之清理權責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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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有關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後遺留一般廢棄物之清理權責疑義乙案
一、經查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除依建築法第 95 條之規定沒入者外,其餘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爰此,本案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後遺留之「建築材料」,依上述規定,係由拆除違章建築之主管機關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不依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者,處新台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是以,本案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後遺留之「建築材料」或物品,經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之程序通知視同為廢棄物,自可依前揭規定,由建築物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如未清除得依法告發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