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核發程序、表單格式及登錄要件等,涉及各地方政府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法規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工程管理及契約規定,宜請洽各該工程之所在地地方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故所詢流向證明文件之簽名欄、車輛車號、日期、運送路線等欄位是否屬必填項目,應依貴轄土石方主管單位之規定辦理。另倘攔檢地點非證明文件載明運送路線,應請行為人提出說明車輛未依運送路線行駛之原因,非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規定。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清除剩餘土石方隨車持有之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疑義案
一、本署 96 年 12 月 6 日曾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復貴局,依該函之說明略以,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核發程序、表單格式及登錄要件等,涉及各地方政府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法規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工程管理及契約規定,宜請洽各該工程之所在地地方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故所詢流向證明文件之簽名欄、車輛車號、日期、運送路線等欄位是否屬必填項目,應依貴轄土石方主管單位之規定辦理。
二、另倘攔檢地點非證明文件載明運送路線,應請行為人提出說明車輛未依運送路線行駛之原因,非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