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有關貴轄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處理業○○○○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乙節,如其事業(工廠)經營主體移轉予第三人者,事屬事業主體及法人格變更為非同一主體,應以新設事業重新申辦本項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登記。反之,事業主體及法人格仍為同一而並未移轉,其僅變更工廠名稱或負責人等基本資料,則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有關貴轄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處理業○○○○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乙節,如其事業(工廠)經營主體移轉予第三人者,事屬事業主體及法人格變更為非同一主體,應以新設事業重新申辦本項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登記。反之,事業主體及法人格仍為同一而並未移轉,其僅變更工廠名稱或負責人等基本資料,則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二、另依前揭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述),回收、處理業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其登記證:
(一)登記證應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者。
(三)申請登記文件不實。
(四)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者。
(五)登記後連續兩季未申報營運統計季報表者。
(六)登記證有效日期屆滿仍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展延者。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或有關環境保護法規規定,情節嚴重者。
三、有關撤銷○○○○公司處理業登記證乙節,該公司如符合前述撤銷登記證之條件,則貴局得依職權逕行撤銷其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