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公告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其後續處理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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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公告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其後續處理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件依來函說明二所述,貴府於 97 年○月○日以府環三字第○○○號公告○○公司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該場址之受污染土壤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進行整治處理。至究以現地處理之方式抑或以離場處理之方式,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應由貴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整治個案監督作業要點成立之專案小組審查決定,並於計畫通過核定後據以實施。
三、此外,貴府審查該公司申請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其計畫範疇應以廢棄物清理法管理之廢棄物為限,應不包含受污染土壤;如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管理之受污染土壤,自應回歸依該法之規定辦理後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