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司擬出口之「廢矽晶圓」如符合「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相關要件,其輸出毋需申請輸出許可文件。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本署已於 97 年 3 月 5日環署廢字第 0970016070 號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其中即包含「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乙項,且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積體電路製造業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產生。
(二)矽含量大於(含)百分之九十。
(三)有害物質需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者。
二、貴公司擬出口之「廢矽晶圓」一批,如符合前開要件,係屬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其輸出毋需申請輸出許可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