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95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本辦法修正前已完成登記之回收業及處理業,應依下列期程及檢具第八條與第九條規定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前取得登記證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 9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本辦法修正前已完成登記之回收業及處理業,應依下列期程及檢具第八條與第九條規定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前取得登記證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含)後取得登記證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

二、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重新辦理之期限乙節,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對於該管理辦法修正前已取得登記者,如欲繼續從事原登記項目,則應依該管理辦法規定期限重新辦理登記,而前述管理辦法修正時間為 95 年 12 月 26 日,故該公司如於該辦法修正後方取得登記證者,則無須再重新辦理登記。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一、依95年12月26日修正發…」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