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內○○公司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有機乾燥污泥(D-0901)作為燃煤發電鍋爐之摻配燃料相關疑義
要旨
有關貴轄內○○公司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有機乾燥污泥(D-0901)作為 燃煤發電鍋爐之摻配燃料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內○○公司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有機乾燥污泥(D-0901)作為燃煤發電鍋爐之摻配燃料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有機乾燥污泥(D-0901)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公告之再利用種類項目,故本案該公司擬將其作為燃煤發電鍋爐之摻配燃料應屬自行處理範疇。復查○○公司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且符合「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稱本管理辦法)其處理之定義範圍,應依本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自行處理許可,並送審地方主管機關准核後,始得為之。爰上,本案該公司擬將廠內產生之有機乾燥污泥(D-0901)作為廠內燃煤發電鍋爐摻配輔助燃料,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申請自行處理許可。
二、本案○○公司燃煤發電鍋爐屬汽電共生鍋爐,倘其以事業廢棄物「有機乾燥污泥」(D-0901)作為摻配燃料,其排放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物,應符合「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戴奧辛排放,應符合「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重金屬排放,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2 條之 1 規定。另倘其空氣污物排放符合前述許可變更或異動之條件,應依規定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或異動事宜。
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 3 煤灰之規定,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燃煤發電廠或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故本案之事業廢棄物來源及再利用用途等如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規定,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