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回收業申請登記,應向貯存場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而未設貯存場之廢潤滑油回收業,則應向為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址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回收業申請登記,應向貯存場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而未設貯存場之廢潤滑油回收業,則應向為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址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二、有關 貴公司表示所屬北、中、嘉義等地未設置貯存場,如欲辦理回收業登記,是否得於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址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乙節,前揭管理辦法稱之「未設貯存場」,係以回收業實際之營業行為認定,如 貴公司於回收廢潤滑油過程均屬清運行為,而無設置貯存場地,依前述規定,向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址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