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單位生產製程作業中產生之廢液經濃縮處理後,究屬事業廢棄物或其他事業產品原料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貴轄事業單位生產製程作業中產生之廢液經濃縮處理後,究屬事業廢 棄物或其他事業產品原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事業單位生產製程作業中產生之廢液經濃縮處理後,究屬事業廢棄物或其他事業產品原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7 年 5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38734 號函略以:「如係事業生產與活動過程所產生之物質,且為該事業不能、不再或不願再用者,縱使該物質為有價或為其他事業之原料,仍應判定屬產出者之事業廢棄物。」是以,事業生產製程作業中產生之廢液經濃縮處理後,即使可作為其他事業之產品原料,仍應屬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 條或第 39 條規定,自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之,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其有害性質。本案該事業擬將廢液事業廢棄物輸出,應依本法第 38 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貴局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則應先經本署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