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委託合法運輸業者相關疑義案
要旨
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委託合法運輸業者相關疑義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委託合法運輸業者相關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依本署 97 年 8 月 7 日環署基字第 0970055995 號函釋(諒達),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辦理登記時,如其清運設備非屬自有設備者,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檢附委託合法運輸業者之清運合約,而對於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之機構,其核准登記之清運車輛得清運應回收廢棄物,故得視為該辦法所稱之合法運輸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