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回收或進口農作使用廢棄塑膠膜是否屬廢棄物等疑義案
要旨
有關回收或進口農作使用廢棄塑膠膜是否屬廢棄物等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回收或進口農作使用廢棄塑膠膜是否屬廢棄物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廢棄物之認定,本署曾於 96 年 4 月 3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60018999 號函釋示:「廢棄物之認定分為主觀及客觀雙方面予以認定。產生者主觀上已擬予廢棄因而認定為廢棄物者,自應受廢棄物清理法之管制;產生者主觀上雖尚不擬予廢棄,但客觀上卻已對原產生者不具效用者,亦應認定為廢棄物,亦應受廢棄物清理法之管制,如此方符廢棄物清理法上之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是以,廢塑膠膜對原產生者而言已不具效用,應屬廢棄物,自應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另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產生源而定,廢棄物如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所稱之事業所產生者,即屬事業廢棄物,如為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者,則屬一般廢棄物。
二、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97 年 7 月 3 日防檢四字第 0970135990 號函略以:「廢棄物如含有土壤,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5 條規定,土壤禁止輸入。」本案所稱之「進口農作使用廢棄塑膠膜」,如含有土壤,依法該廢棄物則不得輸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