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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所詢河川、排水溝清淤工程清除之底泥(污泥)認定疑義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貴局所詢河川、排水溝清淤工程清除之底泥(污泥)認定疑義,復如 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所詢河川、排水溝清淤工程清除之底泥(污泥)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 86 年函釋及內政部訂定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略以,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俗稱廢棄土)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屬有用資源,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至於因施工所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廢塑膠、廢木材…等廢棄物,則屬營建廢棄物,由本署主管。另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混雜未經分類之營建混合物,於管理上歸屬營建廢棄物範疇,目前尚無混雜比例之界定規定,合先敘明。

二、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認定,依內政部營建署 93 年 8 月 3 日營署綜字 0932912656 號函釋,係屬地方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之權責,至有無污染涉及事實認定性質,應由工程主辦(管)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檢驗認定辦理。

三、另查本署曾以 85 年 10 月 3 日(85)環署廢字第 53995 號函釋,有關河川疏浚之產出物,原則上不應視為廢棄物,惟如該河川曾遭受其他有害物質之污染有案者,其產出物如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則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相關規定清理。

四、另灌溉溝渠底泥如有涉及污染性之認定時,本署亦曾函送「灌溉溝渠底泥處置作業行政指引」供各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五、又底泥之檢測可參照本署環境檢驗所公告廢棄物與土壤之檢驗方法,惟本案底泥(污泥)並非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定義之土壤,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目的係於環境中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濃度超過管制標準時,利於主管機關進行後續列管及相關改善措施之依據,用於底泥(污泥)是否得置於綠帶區之依據似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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