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辦理登記證有關登記事宜之相關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辦理登記證有關登記事宜之相關疑義案 ,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辦理登記證有關登記事宜之相關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為確保業者於長期營運期間,具備正常營運能力且符合相關污染防制(治)措施規範,本署於 9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增列回收業及處理業之登記證有效期限。爰此,為有效管理相關之回收、處理業,對於管理辦法修正前已取得登記之業者,要求應依該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之緩衝期限內重新辦理登記,如未於期限內辦理者,其原登記證即為失效,業者如欲從事本項回收、處理業務,應依該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