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果菜市場之果菜殘渣是否得交由鄉鎮市公所進行堆肥」疑義案
要旨
有關「果菜市場之果菜殘渣是否得交由鄉鎮市公所進行堆肥」疑義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果菜市場之果菜殘渣是否得交由鄉鎮市公所進行堆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委託清除處理等方式;或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
二、旨揭「果菜市場」如屬本法第 2 條第 4 項規定之事業範疇,其產生之廢棄物即屬事業廢棄物,應依前開規定擇一辦理。另依本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目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經執行機關同意,可委託其清除、處理。爰此,果菜市場產生之果菜殘渣事業廢棄物,如經執行機關同意收受處理,即可為之。
三、上述「果菜市場」如屬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事業,仍須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清除處理流向,並請貴局辦理審查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