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自行處理廢棄物」疑義案
要旨
有關「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自行處理廢棄物」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自行處理廢棄物」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事業採「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二、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且符合「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稱本管理辦法)其「處理」之定義範圍者,應依本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自行處理許可,該定義範圍本署已以 93 年 1 月 20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05825A 號令解釋,故目前需申請自行處理許可之處理方法為焚化處理、熱處理及掩埋處理。
三、非屬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或非屬本管理辦法其「處理」之定義範圍者,毋須申請自行處理許可,惟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可為之。
四、旨揭「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事業,應依說明二之規定辦理自行處理廢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