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企業有限公司」之「紅色六號」塑膠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相關標誌,是否屬公告應回收項目乙案
要旨
有關 貴局函詢「○○企業有限公司」之「紅色六號」塑膠容器商品未標 示回收相關標誌,是否屬公告應回收項目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企業有限公司」之「紅色六號」塑膠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相關標誌,是否屬公告應回收項目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7 年 11 月 3 日環廢字第 0970037946 號函。
二、旨揭公司之「紅色六號」塑膠容器商品,若係屬提供予食品加工業者在食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藏過程中,為了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營養、防止氧化等目的之用,而非販售予一般消費者直接食用者,則其容器非屬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責任物,毋須辦理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各項作業。
三、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物,則其製造、輸入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