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共同處理機構可否依「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處理非股東產出之廢棄物乙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共同處理機構可否依「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 可管理辦法」規定向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處理非股東產出之廢棄 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共同處理機構可否依「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處理非股東產出之廢棄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事業之處理設施」名詞定義係指:「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自行或共同處理事業廢棄物所設之既有處理設施」,及第 3 條:「事業之處理設施應取得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提供餘裕處理容量接受其他事業委託處理廢棄物。前項處理設施未取得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或前項之許可文件,或申請提供餘裕量處理容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超出原許可處理之廢棄物種類者,應先提報試運轉計畫書…」爰此,共同處理機構如欲申請餘裕處理容量處理其他事業委託之廢棄物時,應依本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地方主管機關審核旨揭共同處理機構申請餘裕處理容量處理許可時,宜先徵詢該共同處理機構原核發機關之意見,作為准駁之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