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殺菌用紫外線燈管及特殊照明燈管是否為應回收之照明光源乙案
要旨
有關殺菌用紫外線燈管及特殊照明燈管是否為應回收之照明光源乙案,復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殺菌用紫外線燈管及特殊照明燈管是否為應回收之照明光源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修正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應回收之照明光源包括: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燈泡(燈帽直徑為 2.6 公分以上)及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H-ID)。
二、依貴公司來函所附之型錄,燈管之光譜多在可見光範圍,且係供照明使用,故屬前揭公告之直管日光燈。
三、至於 UVA(BLB )、UVB及UVC(GL)等紫外線燈管,如其光譜以紫外光為主,且以殺菌為主要用途者,則非屬前揭公告之照明光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