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進口奈米化學添加劑EE-Fuel是否為列管責任物乙案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進口奈米化學添加劑 EE-Fuel 是否為列管責任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進口奈米化學添加劑 EE-Fuel 是否為列管責任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8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所提列管容器之定義,容器係以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及植物纖維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且其容量未達 17 公升者。
另依同公告附表四「3811.90.00.00-4 其它添加劑,供礦物油或與礦物油相同用途之其它液體用者」業於 92 年 6 月 13 日公告列為責任物,添加劑為公告列管裝填物之一。
二、經查 貴公司進口奈米化學添加劑 EE-Fuel 係屬前揭公告附表四列管責任物,另裝填容器倘符合前揭公告所提容器材質及容量之規定,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容器營業量及繳交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