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進口相關容器商品(如法式諾曼地牛奶奶油等)是否為列管責任物乙案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進口相關容器商品(如法式諾曼地牛奶奶油等)是否為 列管責任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進口相關容器商品(如法式諾曼地牛奶奶油等)是否為列管責任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8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所提列管容器之定義,容器係以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及植物纖維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且其容量未達 17 公升者。
另同公告附表二所提物品-乳製品、調味品等前於 86 年 8 月即公告列為裝填物質種類。
二、經查 貴公司進口相關容器商品,如法式諾曼地牛奶奶油等係屬前揭公告附表二列管責任物,另裝填容器倘符合前揭公告所提容器材質及容量之規定,屬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應回收容器,其責任業者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容器營業量及繳交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