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XXX型號】渦流式電暖器是否為公告責任物乙案
要旨
貴公司函詢【XXX型號】渦流式電暖器是否為公告責任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XXX型號】渦流式電暖器是否為公告責任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公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之表 1 所示,「電風扇」係指桌扇、立扇、壁扇、窗扇、吊扇及通風扇等裝有輸出功率125W(含)以下交流電動馬達之電風扇(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且依廢棄清理法第 16 條第 5 項公告「電風扇」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率,12 吋以上:35 元/台,12 吋以下(含):20 元/台。
二、貴公司函詢之【XXX型號】電暖器,如可單獨使用風扇功能,且使用輸出功率為 125W (含)以下交流電動馬達者即符合前揭界定範圍,應依其尺寸大小向本署辦理申報營業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