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般廢棄物進廠焚化處理疑義
要旨
貴公司函詢有關一般廢棄物進廠焚化處理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有關一般廢棄物進廠焚化處理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廢棄物清理法,對於一般廢棄物之處理並未規定「進廠同意文件」,此為縣市政府自行管制廢棄物進廠焚化之許可文件,故請向當地焚化廠所在地環境保護局查詢。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故一般廢棄物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所指一般民眾自行整修之廢棄物,應由縣市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性質、種類認定是否適宜進焚化廠處理。
三、建築工地所產出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