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所附紙製發泡容器樣品,是否屬本署公告應回收廢容器項目乙案。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所附紙製發泡容器樣品,是否屬本署公告應回收廢容器 項目乙案。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所附紙製發泡容器樣品,是否屬本署公告應回收廢容器項目乙案。
說 明: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之「平板容器」略以,係指以表二之紙(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先予敘明。
依 貴公司檢附之樣品審查,所生產之紙製發泡容器於製程中填加 PE 淋膜,屬本署上開公告事項表一之紙製「平板容器」類,其製造、輸入業者或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須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