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轄列管之新設事業若尚未營運,尚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請輔導其除需申報無產出情形外,尚需申報貯存量為0
要旨
所轄列管之新設事業若尚未營運,尚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請輔導其除需 申報無產出情形外,尚需申報貯存量為 0。
內文
主 旨:所轄列管之新設事業若尚未營運,尚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請輔導其除需申報無產出情形外,尚需申報貯存量為 0。
說 明:一、事業若屬本署 96 年 8 月 2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依前開公告事項二(二)規定,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如係新設事業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另依前開公告事項二(三)規定,應於每月 5 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內之貯存情形資料。
二、前開公告並無規定若新設事業尚未營運尚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可免申報廢棄物貯存情形,且若該等新設事業已申報本月無產出卻無申報貯存情形,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IWMS)仍會將其篩選為未申報貯存名單,因此為符前開公告規定及提升貯存申報率,請輔導所轄該等新設事業若尚未營運尚無產出廢棄物及貯存,除需於每月月底申報前月無產出情形外,尚需於每月 5 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量為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