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廢棄點滴塑膠空瓶及空袋得否由資源回收商回收行再利用
要旨
廢棄點滴塑膠空瓶及空袋得否由資源回收商回收行再利用。
內文
主 旨:廢棄點滴塑膠空瓶及空袋得否由資源回收商回收行再利用。
說 明:一、查廢棄點滴塑膠空瓶及空袋,係屬醫療機構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其再利用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及行政院衛生署訂定「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其中,廢棄點滴塑膠空瓶為行政院衛生署 91 年 9 月 10 日衛署醫字第 0910054621 號公告「醫療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其管理方式」中,得逕依該公告管理方式再利用之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如能符合上述規定者,應辦理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後、取得管制編號,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依規定從事再利用業務及以網路申報。
三、因廢棄點滴空袋尚非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另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再利用許可,並依前述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