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事業、清除者、處理者或再利用者等三方一定要有一方過磅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事業、清除者、處理者或再利用者等三方一定要有一方過磅乙案。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清除者、處理者或再利用者等三方一定要有一方過磅乙案。

說 明:一、事業若屬本署 96 年 8 月 2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即應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二、依前開公告事項二(四)1 規定,事業(產源)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申報正確廢棄物重量,而清除者亦應依前開公告事項三(三)1 (1 )規定,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清運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清運重量」等資料,經與事業書面確認,作為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 48 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清運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另處理者(或再利用者)亦應依前開公告事項三(三)3 (1 )規定,於收受廢棄物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廢棄物後 24 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三、依前項所述,事業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申報正確廢棄物重量(過磅),若其委託再利用之含銀之氰化物電鍍程序清洗廢液(A-9201)於清除前,是以流量計準確量出流量,再乘以密度,所得之廢液重量,僅能視為該廢液清除出廠前準確預估之廢棄物重量,不可視為已過磅,因該廢液之重量會隨著流量及密度改變,故仍需由該事業(產源)、清除者或再利用者至少一者過磅,方符合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廢/停 有關事業、清除者、處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