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執行清除未依規定申請之非法廣告物懸掛產生之疑義
要旨
關於執行清除未依規定申請之非法廣告物懸掛產生之疑義。
內文
主 旨:關於執行清除未依規定申請之非法廣告物懸掛產生之疑義。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為「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第 11 款規定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違規「懸掛」廣告物是否屬貴局公告污染環境之行為,請貴局依權責認定之。
二、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及同法第 11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本案對於各執行機關為市容整潔,執行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之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廣告清除工作,係依上開法令本於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