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義務人為「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有關貴局查獲之廢棄物清運車輛如有靠行情形,則應處分實際支配清運車輛從事清除廢棄物者。
要旨
有關半聯結車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處分對象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半聯結車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款之處分對象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為釐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處分對象,本署業以 98 年 2 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14595 號函明確說明(略以):
以處分車輛所有人為原則,不以駕駛人為處分對象。
二、因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義務人為「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有關貴局查獲之廢棄物清運車輛如有靠行情形,則應處分實際支配清運車輛從事清除廢棄物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