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廢潤滑油)回收業申請登記相關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 貴局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廢潤滑油)回收業申請登記相關疑義乙案 ,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廢潤滑油)回收業申請登記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回收業申請登記,應向貯存場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而未設貯存場之廢潤滑油回收業,則應向營利事業登記證(98 年 4 月 13 日起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代之)登載地址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同○○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若屬未設貯存場之廢潤滑油回收業,且其營業登記地址於 貴轄,則該業者申請回收業登記之審查權責應屬貴局。
二、另有關清運設備停置於其他縣市乙節,為利 貴局管理,可建請該業者將其清運設備之停置地點設置於 貴轄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