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其後段屬但書規定,如未經執行機關另行指定家戶以外所產生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依前揭規定仍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
二、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後段之但書規定,依法係授權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之權責,其指定方式得參酌本署 93 年 3 月 31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18504 號函之說明三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