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投影機光源使用之「水銀電燈泡」及「金屬鹵化物燈泡」是否為應回收之照明光源疑義案
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投影機光源使用之「水銀電燈泡」及「金屬鹵化物燈泡」 是否為應回收之照明光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投影機光源使用之「水銀電燈泡」及「金屬鹵化物燈泡」是否為應回收之照明光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98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告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列管之「照明光源」包括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燈泡(燈帽直徑為 2.6 公分以上)、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HID)等。
二、貴公司進口之「水銀電燈泡」及「金屬鹵化物燈泡」兩項產品如係作為投影機光源使用者,非屬本署公告應回收之照明光源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