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申請醫療事業廢棄物緊急暫存乙案
要旨
有關○○○○申請醫療事業廢棄物緊急暫存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申請醫療事業廢棄物緊急暫存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2款第 2 目就清除機構之感染性廢棄物貯存規定略以:「不得貯存;但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並以七日為限」。上述但書規定「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係以清除機構有特殊情形而需轉運為要件,例如偏遠地區、離(外)島等受限於運輸條件而有轉運必要者,爰此,地方主管機關得審酌清除機構轉運感染性廢棄物之必要性,依權責逕為同意其冷藏或冷凍貯存;且此同意事項,屬清除機構清除感染性廢棄物之常態清理行為之一,其轉運、貯存設施亦應納入清除許可內容。
二、至於事業有特殊情形無法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者,可依本標準第 8 條第5 項規定申請延長貯存,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文件,註明申請延長貯存之廢棄物種類、原因及許可延長貯存之期限,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上述第 8 條第 5 項規定之「事業有特殊情形」要件,包括緊急事件發生致需要暫時貯存在內。
三、本案○○○○申請緊急暫存乙節,因事實並未發生緊急情況,故不適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8 條第 5 項規定。如該社確有常態性辦理感染性廢棄物轉運、貯存之必要,宜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變更共同清除許可後,由貴局依本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