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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司來函詢問所生產之奇異筆及王樣水彩容器商品是否應標示回收標誌疑義。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貴公司來函詢問所生產之奇異筆及王○水彩容器商品是否應標示回收標誌 疑義。

內文

主 旨:貴公司來函詢問所生產之奇異筆及王○水彩容器商品是否應標示回收標誌疑義。

說 明:一、貴公司來函詢問所生產之奇異筆及王○水彩容器商品是否應標示回收標誌疑義乙案,依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本署 98 年 1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四及表二(容器定義及內容物品)等規定,「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又同法第19 條及本署 93 年 1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02461B 號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一、(一)規定,「依廢清法第 15 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應於依本法第 16 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製造完成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公告事項一、(四)規定,「容器商品之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應顯著標示於其容器、包裝或標籤上」;先予敘明。

二、貴公司所詢「奇異筆 600 型」及「王○水彩」產品,依來函所附圖片予以檢視,說明如下:(一)「奇異筆 600 型」係筆桿、筆蓋、後塞(上述為 PP 材質)、中棉(聚酯纖維)及筆尖(壓克力纖維)組成,與前揭本署 98 年 1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表二「容器定義」及「物品」內容有別;即非屬本署公告列管之「容器商品」,毋需辦理營業量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標誌等事宜。(二)「王○水彩」產品,包括水彩鋁管、內格襯墊 PS、紙盒及POF 外包膜。內格襯墊 PS 、紙盒及 POF 外包膜,依前揭本署 98年 1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表二「容器定義」及「物品」規定,非屬本署公告列管之「容器商品」,毋需辦理營業量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標誌等事宜。「水彩鋁管」則係以「鋁」材質製成並裝填「著色料、顏料、染料」之產品,屬本署公告列管之「容器商品」,應辦理營業量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標誌等事宜。依本署 93 年 1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02461B 號公告規定,「容器商品」應顯著標示回收標誌於其容器、包裝或標籤上,是本件「王○水彩」之鋁管、其上標籤、紙盒及 POF 外包膜均得標示回收標誌。惟為避免回收標誌不慎脫落、毀損,致環保機關稽查疑似未標示回收標誌產品時,引起對業者舉證責任之加重,建議 貴公司將回收標誌標示於鋁管或其上標籤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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