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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來函詢問所生產之「奶油獅相框」、「奶油獅禮物袋」、「雄獅色鉛筆」及「200型奇異筆」容器商品是否應標示回收標誌疑義。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來函詢問所生產之「奶○獅相框」、「奶○獅禮物袋」、「 ○獅色鉛筆」及「200 型奇異筆」容器商品是否應標示回收標誌疑義。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來函詢問所生產之「奶○獅相框」、「奶○獅禮物袋」、「○獅色鉛筆」及「200 型奇異筆」容器商品是否應標示回收標誌疑義。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四及表二(容器定義及內容物品)及本署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業於 98 年 5 月 11 日以環署基字第 0980040621 號函諒達,合先敘明。

二、貴公司所詢「奶○獅相框」、「奶○獅禮物袋」、「○獅色鉛筆」及「200 型奇異筆」產品,依來函所附圖片及本署 98 年 1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規定予以檢視,旨揭產品與前揭公告表二「容器定義」及「物品」之內容有別;即非屬本署公告列管之「容器商品」,毋需辦理營業量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標誌等事宜。

三、惟日後該類商品若經公告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則 貴公司仍應依規定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另相關公告及回收清除處理費率等資料,請至本署資源回收網(http://recycle.epa.gov.tw )責任業者專區之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查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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