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果粒多」葡萄汁飲料產品是否本署責任物列管商品疑義。
要旨
貴公司函詢「果○多」葡萄汁飲料產品是否本署責任物列管商品疑義。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果○多」葡萄汁飲料產品是否本署責任物列管商品疑義。
說 明:一、貴公司函詢「果○多」葡萄汁飲料產品是否為本署責任物列管商品疑義乙案,依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本署98 年 1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0380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四及表二(容器定義及內容物品)等規定及 貴公司來函針對產品外袋包材材質及各層貼合層次說明予以檢視, 貴公司產品係以四層之複合材質「袋」之形式充填飲料,與前揭公告表二「容器定義」之內容有別;即非屬本署公告列管之「容器商品」,毋需辦理營業量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標誌等事宜。
二、惟日後該類商品若經公告為應回收、清除、 理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則 貴公司仍應依規定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