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 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時,須檢附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於收受產源之事業廢棄物時,倘已由產源出具該批廢棄物之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則清除機構毋需再重新進行檢測。
二、若產源未提供廢棄物之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則清除機構應於申請時,就既有之廢棄物依規定進行檢測。如擬申請輸出廢棄物之成分不因來源不同而有所改變,檢附其一產源之檢測報告,可認定具有其代表性。
三、另有關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方法,本署目前正辦理公告相關事宜,於相關之檢測方法公告前,其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可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所出具之檢測報告替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