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為人於自宅私有道路之行道樹或燈桿設置廣告物乙案
要旨
有關行為人於自宅私有道路之行道樹或燈桿設置廣告物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行為人於自宅私有道路之行道樹或燈桿設置廣告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在於指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之要件下,環保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本案私人開闢之道路、種植之行道樹及私人設置之路燈桿若屬於貴轄之指定清除地區內,請貴局依事實加以認定處理。
二、另查本署 93 年 6 月 18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0431 號函釋,係以人民因遷居、變遷營業、自屋出租之條件下,在其門首、原店、自家門首張貼下,不予處罰。本案民眾於自宅或自行營業場所之牆面張貼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物,因其各地方文化發展特性不同且廣告物型式日新月異,建議貴局因地制宜考量訂定符合貴轄之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