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第5項所稱「特殊情形」規定及限制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及第 5 項所稱「特殊情形」規定及限制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2款第 2 目及第 5 項所稱「特殊情形」規定及限制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2款第 2 目就清除機構清除感染性廢棄物之貯存規定略以:「不得貯存;但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並以七日為限」。上述但書規定「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係以清除機構有特殊情形而需轉運為要件,例如偏遠地區、離(外)島等受限於運輸條件而有轉運必要者,爰此,地方主管機關得審酌清除機構轉運感染性廢棄物之必要性,依權責逕為同意其冷藏或冷凍貯存;且此同意事項,屬清除機構清除感染性廢棄物之常態清理行為之一,其轉運、貯存設施亦應納入清除許可內容。
二、至於依本標準第 8 條第 5 項規定申請延長貯存期限之「特殊情形」,則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裁量,惟核發之同意文件應註明申請延長貯存之廢棄物種類、原因及許可延長貯存之期限,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上述第 8 條第 5 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包括緊急事件發生致需要暫時貯存在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