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容器回收相關標誌之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相關標示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容器回收相關標誌之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相關標示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容器回收相關標誌之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相關標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容器回收相關標誌之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分為 1 至 7 號,其中 1 號為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 、2 號為高密度聚乙烯(HDPE)、3 號為聚氯乙烯(PVC)、4 號為低密度聚乙烯(LDPE)、5 號為聚丙烯(PP)、6 號為聚苯乙烯(PS),7 號為其他,合先敘明。
二、本署為利公告應回收之廢容器進行回收再利用,依前揭公告規定,塑膠容器除應標示容器回收標誌外,並應依其塑膠材質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其中容器本體如以 2 種(含)以上材質製成者,則標示為 7 號「其他」材質,並不以個別材質所占比例高低為標示依據。
三、另所提之 LLDPE(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經查為 LDPE (低密度聚乙烯)材質之一種,故其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可標示為 ,併同 LDPE(低密度聚乙烯)一起回收再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