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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矽廢料辦理進出口之管制條件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矽廢料辦理進出口之管制條件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矽廢料辦理進出口之管制條件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本署已於 97 年 3 月 5日環署廢字第 0970016070 號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其中即包含「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乙項,且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積體電路製造業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產生。

(二)矽含量大於(含)百分之九十。

(三)有害物質需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者。

二、貴公司擬由國外進口之矽廢料,如符合前開要件,係屬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其輸入毋需申請許可文件,若否,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於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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