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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來函詢問責任物品(電池)申報類別判定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來函詢問責任物品(電池)申報類別判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來函詢問責任物品(電池)申報類別判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8 年 1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0380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表一中規定「鉛蓄電池」屬於本署公告列管之應回收廢棄物,合先敘明。

二、經本署檢視 貴公司檢附之電池照片及所送電池樣品(型號 ZOL-OOOO ),該型號電池主要是由鉛極板組成,屬前揭公告列管之「鉛蓄電池」; 貴公司其他電池之組成元件若皆與電池(型號 ZOL-OOOO )相同,請 貴公司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按時申報鉛蓄電池營業(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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