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塑膠類容器之材質符號標示疑義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塑膠類容器之材質符號標示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塑膠類容器之材質符號標示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二規定,容器回收相關標誌包括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前項規定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之圖樣,詳見附件 1),先予敘明。前述法規貴公司可逕至本署環保法規項下之網頁查詢(網址 http://share1.epa.gov.tw/epalaw/) 。
二、貴公司函詢 PETG (醇改性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材質,經查係為因應產品特殊需求,經共聚聚酯方法合成之新材質,與一般常見屬 PET(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不同,其密度方面 PET:1.3349-1.4550,PETG:1.1903-1.2897,故該 PETG材質非屬前揭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1 至6 號之塑膠材質範疇,其塑膠回收辨識碼應標識為 7 號。另 PETE 部分,經查係 Poly EthyleneTerephthalate 簡稱(亦簡稱 PET,俗稱寶特瓶),故 PETE 塑膠回收辨識碼應標識為 1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