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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業者進口電池之電芯,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公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乾電池責任業者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業者進口電池之電芯,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公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乾電池責任業者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業者進口電池之電芯,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公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乾電池責任業者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本署現行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所規範之乾電池責任業者,係指乾電池成品之製造、輸入業者。依 貴局前揭函說明倘「○○興業有限公司」僅進口電芯販售給國內廠商作為生產、組裝鋰電池之零件者,非屬前揭公告之乾電池責任業者,免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而應係將電芯加工組裝成手機電池之製造業者「○○電訊有限公司」為乾電池責任業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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