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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函詢擬收受事業單位產生盛裝閃火點攝氏60度以下之溶劑、油漆及軋延油之53加崙廢鐵桶進行再利用,是否涉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中間處理規定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函詢擬收受事業單位產生盛裝閃火點攝氏 60 度以下之溶劑、油漆及 軋延油之 53 加崙廢鐵桶進行再利用,是否涉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方法及設施標準之中間處理規定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擬收受事業單位產生盛裝閃火點攝氏 60 度以下之溶劑、油漆及軋延油之 53 加崙廢鐵桶進行再利用,是否涉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中間處理規定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98 年 4 月 27 日經工字第 09804602040 號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種類「編號一、廢鐵」,該項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係排除「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之適用,故 貴行雖具備該公告之再利用機構資格,惟收受廢鐵進行再利用時,應僅限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為範圍。

二、貴行擬收受事業單位產生屬易燃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鐵桶進行再利用,該事業機構可依本署 95 年 12 月 14 日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14 款規定:「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或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容器:採化學處理法、熱處理法或洗淨處理法處理;採水洗淨處理者,須有妥善廢水處理設施。」之中間處理方法,先於廠內進行自行處理後,確認其有害特性消失,可認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者,始得委託 貴行進行「廢鐵」之再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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