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再利用機構廢碴(石)粒料進行加工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再利用機構廢碴(石)粒料進行加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再利用機構廢碴(石)粒料進行加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廢爐碴(石)粉碎、磁選、篩分等製程中,經集塵設備收集之粉塵,屬事業廢棄物範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事業若符合本署 98 年 9 月 21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列管標準,即應依公告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應依本署 96 年 2月 27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如來函中之事業係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則需依前開公告規定,辦理再利用檢核、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三、另檢附 98 年 10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82647 號函供參,本案請 貴局依事業機構提供之產品種類、成分、規格、形態、顏色、數量、照片、用途或流向等資料本權責判定。產品之使用不當或未符合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者,致造成安全、環境污染或其他違反情事時,仍應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依權責督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