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
要旨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 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業於 92 年 3 月 27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20017488 號函示,旨揭審查作業要點係依據內政部 88 年 9 月 3 日台內中地字第 8884497 號函頒布「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第 5 點規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劃之需要,除中央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訂定審查作業要點……。」訂定。惟內政部已於 90 年 4 月 26 日以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 9081138 號函重新修正發布該執行要點,並刪除原第 5 點規定,致使本署原訂定審查作業要點,已無法源依據,不再適用。
二、為避免旨揭審查作業要點一再被誤用,故重申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