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有關出口LCD製程之玻璃碎片案,詳說明
要旨
函詢有關出口 LCD 製程之玻璃碎片案,詳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出口 LCD 製程之玻璃碎片案,詳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案 LCD 製程產生之玻璃碎片屬事業廢棄物,如為有害者,其輸出應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應由產生該廢棄物之事業、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機關或回收、處理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辦理報關、輸出。若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則應依同法第 12 條規定,由產生該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
二、貴公司如符合前開資格,得依規定向地方環保單位提出廢玻璃輸出許可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