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2條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2 條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2 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2 條之規定,其適用範圍係以排除同標準第 19 條至第 21 條規定之廢棄物種類所限制之處理方法。如非屬設施標準第 19 條至第 21 條所規定之中間處理的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或生物醫療廢棄物,自無第 42 條規定之適用。
二、有關○○石化公司將煤灰及淨水污泥送至灰塘乙節,宜先釐清該公司之灰塘設施究屬「貯存設施」或「處理設施」。如灰塘屬貯存設施,自無設施標準第 42 條之中間處理方法之適用;如煤灰及淨水污泥不屬設施標準第 19 條至第 21 條所列舉之廢棄物,亦無設施標準第 42 條之適用。
三、設施標準第 42 條規定僅適用於中間處理,不包含最終處置及再利用。

